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详细]
  为缓解本市早晚高峰交通压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并于2010年4月12日起实施。[详细]
  4月11日起,本市将实施新一轮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详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一)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0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三)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1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四)自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