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停驶机动车减征养路费通告

点击量:   2008-07-24 08:56:15   【 】   【打印】   【关闭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
北京市停驶机动车减征养路费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简称《交通保障方案》),为保证北京市养路费征收秩序,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核发号牌的部分机动车,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减征养路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交通保障方案》,下列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养路费:

  (一)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

  (二)被禁止行驶的黄标车及其它机动车。

  二、按照《交通保障方案》,下列机动车不享受本通告规定的减征政策,仍按有关规定征收养路费:

  (一)按照《交通保障方案》规定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的机动车;

  (二)持北京奥组委核发的有效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的机动车和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认定保障城市正常运转通行证的机动车;

  (三)违反《交通保障方案》限行规定,擅自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三、减征养路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有机动车仍按养路费征收规定全额缴纳2008年养路费,待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应减征的养路费;

  (二)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及扣押等异动状况的机动车,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办理应减征养路费的退费手续;

  (三)本市内过户的机动车,由新机动车所有人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应减征的养路费;

  (四)欠缴养路费时段包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机动车所有人在2009年补缴所欠养路费时剔除应减征的养路费;

  (五)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新增的机动车,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养路费。

  机动车所有人不愿先行缴纳2008年度7、8、9三个月养路费的,可于2008年7月19日前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驶,并持机动车停驶凭证到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四、按照《交通保障方案》,请下列单位于2008年10月31日前持相关单证到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办理审批手续: 

  (一)城管、工商、环保部门持车身喷有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清单(加盖公章)及全部车辆行驶证原件办理审批手续;

  (二)环卫、园林部门持全部车辆清单(加盖公章)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办理审批手续;

  (三)邮政部门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车辆清单(加盖公章)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办理审批手续。

  特此通告。

                                                             北京市路政局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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