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已被本市交通支(大)队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各交通支(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未接受处理机动车目录》
20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