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到规定地点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一)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二)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三)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收费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